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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网络传播越来越快 著作权侵权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来源: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
[导读]:  宋律师,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

 宋律师,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性,而且纸媒印刷的成本较高,很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布文章,但是网络信息的复杂性,使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审查准人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确保涉网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利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利。著作权人要求拥有作品的绝对专有权,而权利的相对性又不能容许它无限扩大。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的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第二,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第三,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人使用互联网主机所阅读与下载的。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的潮流相符。报据1996年l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以上就是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的相关规定,随着现代社会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看到更多的被侵权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网络传播越来越快 著作权侵权如何判定

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资源的主人发生了利益冲突,网上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



  目前关于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对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助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泛滥,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使网络著作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网络环境中大量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新课题。但数字化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特征,网络信息具有的不稳定性、可更改性和网络作品开放性,使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轻易就会受到他人侵权,这使得权利主体的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困难重重。一方面,在网络上,著作权人有的间接建立自己主页来发表作品,也有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但除电子邮件外,其他均可虚拟。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另一方面,尽管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不因其客户的侵权行为承担,但如果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辅助、引诱或者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就应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这无疑增大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认定的难度系数。


  不言而喻,网络在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法律提出的要求。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实现法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在民事保护方面,尽快完善关于著作权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扩充和完善,明确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位和权利范围等问题;在行政立法上,应提高著作权立法的位阶,使之能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并建立专门规范管理网络传输行为的机构;在刑事保护方面,修改刑法在著作权犯罪方面与现行著作权法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冲突之处,保证刑法能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更好地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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