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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职务作品摄影著作权归作者?共同创作的系列摄影怎么确定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8日 来源: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
[导读]:  宋律师,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

 宋律师,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职务作品摄影著作权归作者?

  现在很多报社安排记者外出拍摄,一般这种情况下拍的东西,因为拿着报社的钱出去拍摄,属于职务作品,通常摄影著作权就属于报社。但是,这种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上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就会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因此,报社安排摄影师拍摄,拍摄下来的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就属于报社的。但是实际中,根据职务作品的具体情况,对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下面的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


  除单位作品外,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就是所谓的一般职务作品。


  因此,如果这照片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的,那么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果是报社那边的话,就是报社有优先使用权。


  而且,摄影作品完成两年内,在没有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就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是,要是经过单位同意的,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就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特殊职务作品


  要是在拍摄过程中,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就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作者奖励。


  因此,摄影的职务作品,要是没有按约定擅自使用的话,那么就属于违法约定。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数额较大的,建议最好就找个专业律师维权。



共同创作的系列摄影怎么确定著作权?

根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摄影著作权归属就是摄影的作者。但是,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摄影作者的确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要是没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但是,在下面几种情况中,对于作品作者的确定有特殊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2、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就由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3、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7、职务作品,除应该由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一般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要认定是职务作品还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9、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10、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11、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因此,按照上面的规定,在共同创作的系列摄影中,属于合作作品,共同创作人对该系列摄影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共同创作人又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只是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要是你独立部分的摄影被其他人擅自利用,造成较大损失的,建议最好就是及时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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