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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家官方背景音乐版权交易中心正式启动 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来源: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
[导读]:  宋律师,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

 宋律师,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国内首家官方背景音乐版权交易中心正式启动

  中新网北京4月21日电 传统唱片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不可挽回地迈向衰落的今天,为何中国音乐产业迟迟未能在新的数字音乐领域找到发展的良好可能数字音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取代传统唱片业,成为音乐产业的真正主角。在中国,这场变革让近年来的音乐产业举步维艰:音乐人的创作收益微乎其微,歌手的收入主要依靠商业演出,音乐作品质量不尽人意……21日在此间举行的中国音乐版权高峰论坛,将探究种种问题的结果就是将版权问题推到了最前面。


  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几年中国整个音乐市场传统发行部分的年总产值不到3亿人民币。而在人口只有中国的十四分之一的日本,其年唱片营业额可达到4000亿日币,著作权的产值可以达到2000亿日币,每年被记录的正版下载数是三亿六千万次。强烈的对比所反映出的正是中国在版权立法、制度的制定上远没有适应数字音乐时代的需要。


  “中国音乐版权保护大使”汪峰说:“我认识很多很好的词曲作者,但是他们完全得不到创作上起码等值的回报。如果中国的版权保护得到一个很好的提升,我相信音乐一定是个有巨大利润的产业,最终听众也会受益,他们会听到好的歌曲,会看到他们羡慕的国外那种顶级水准的演唱会。”


  中国音乐版权高峰论坛主席、著名歌唱家李双江教授说:“必须创造一个公正、和谐、遵守版权规则的中国原创音乐环境。仅仅有音乐人站出来呐喊是不够的,保护音乐人合法权益,推动中国原创音乐健康发展,是全行业、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著名音乐家陈其钢在谈到中国音乐版权现状时表示:“很多大众还不理解音乐人的‘劳动’。对精神产品应该有付费意识,这一点在西方国家早就形成了传统。”作为法国音乐版权协会的会员,陈其钢深刻感受到了国内外在音乐版权保护上的差距。“中国的音乐产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陈其钢说。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理事长王化鹏坦言:“虽然现在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法律在制度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几年像音著协、音集协这样的组织也在做着努力,比如号召更多的音乐人、歌手加入以保障他们的版权收益,逐步推进收取电视广播领域,以及KTV、商场饭店等场所公共使用音乐的版权费用。现在音乐可以为大众享受的方式五花八门,但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让音乐产业的收益真正到达音乐创作者手中是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此次中国版权交易高峰论坛上除了邀请众多业内人士共同探讨版权保护问题之外,还正式启动了国内首家官方背景音乐版权交易中心。该中心将根据目前国内音乐版权的现状,积极完善平台的服务功能和保护手段,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作品登记、价值评估、交易、维权等专业化音乐版权服务。“中国音乐版权交易排行榜”也随交易中心一同启动。





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问题

  国内私营有限公司从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需要什么手续要缴纳什么税费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及《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的音像制品,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登记。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经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填写完备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


  ⒉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的授权合同;


  ⒊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⒋版权证明或授权书;


  三、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


  四、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记号:X字XX-XXXX-XXXX”。


  另外,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进口协议草案;


  3、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版权贸易协议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3、节目样片;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另外,进口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音像制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  批准文件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批准文件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关于费用问题,请向具体审批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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